重庆交通大学西部交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
科 研 奖 励 条 例
(2006年2月修订)
一、凡以“重庆交通大学西部交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”的名义获得省部级(含省部级)以上奖励的成果或个人荣誉,均由本研究中心另行予以奖励。
二、获奖项目须由本中心人员为第一获奖人。如该奖项的获奖人中还有外单位人员,只按相应比例奖励本中心人员。
三、本中心正式聘用的兼职人员(不含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)在兼职期间和专业范围内所获奖励,留在中心工作的本中心毕业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所获奖励,也按本规定执行。
四、同一项目或个人多次获奖按最高奖励给予相应奖励。
五、奖励的数额与该奖项所获奖金相等,以科研经费方式拨发。凡获省市级特等奖及国家一等奖者增加一倍。特殊情况由主任提出方案,经全中心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六、如因中心经费困难,可推迟拨发,但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所获奖项均有效。
七、本办法经全中心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后立即生效,由主任负责执行。今后如有两人提出异议,并有全研究中心三分之二人员附议,可讨论修订,修订内容必须经全所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